第九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
(一) 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jù);
(二) 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四) 可能發(fā)生的事故種類及嚴重程度;
(五) 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 防范事故的對策措施;
(七) 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價;
(八) 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huán)境等因素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guī)、標準發(fā)生變化時,所屬企業(yè)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情況報當?shù)匕踩O(jiān)管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銷。
第十二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tài)下可能發(fā)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十三條 所屬企業(yè)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四條 應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應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fā)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在重大危險源現(xiàn)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