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規(guī)章、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生產安全監(jiān)督管理,負責煙花爆竹儲存、經營(零售)許可審批和網點布設工作,查處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等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運輸許可、燃放等公共安全管理,維持煙花爆竹燃放區(qū)域和燃放期間的公共秩序,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煙花爆竹,查處違反規(guī)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四條 公安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綜合執(zhí)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五條 鎮(zhèn)(區(qū))、街道辦事處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積極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第六條 質量技術監(jiān)督、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guī)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guī)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在本市經營、儲存、燃放。
第七條 本市在慶典活動和節(jié)日期間,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提前上報市政府批準,經市公安局核準煙花燃放組織實施方案后,方可燃放。
第八條 對舉報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九條 依照相關法規(guī),嚴格限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的準入。
第十條 嚴禁在本市文物保護區(qū)、居民住宅小區(qū)、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各類林區(qū)、海灘以及市區(qū)內的集貿市場、車站、碼頭、機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qū)、軍事設施、市級以上文物陳列存放場館周圍、醫(yī)療機構、各類學校、幼兒院、敬老院、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儲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鹿回頭旅游區(qū)、天涯海角游覽區(qū)、南山佛教文化旅游區(qū)、亞龍灣國家旅游度假區(qū)、大東海風景區(qū)、三亞灣海坡開發(fā)區(qū)、西島風景旅游區(qū)、蜈支洲島風景旅游區(qū)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fā)的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批發(fā)企業(yè))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必須依法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審批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fā)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實行專賣店或者專柜零售經營,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合銷售,建立健全公平、誠信、規(guī)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進行嚴格審批,科學布點。
第十四條 市區(qū)內禁止設立煙花爆竹儲存?zhèn)}庫。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流動銷售,銷售場所、儲存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煙花爆竹的品種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
(三)不準在展覽會、展銷會、大型商店(場)、市區(qū)內的集貿市場和年貨市場銷售;
(四)零銷網點的存儲數量不得超過30箱。
(五)實行專人、專店或專柜銷售、不得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場所經營。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撠熑撕弯N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ǘ嵭袑5昊蛘邔9瘛H虽N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要與其他柜臺隔離并保持一定的距離;
?。ㄈ┝闶蹐鏊苓?50 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氣)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
?。ㄋ模┝闶蹐鏊鋫浔匾南榔鞑?,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ㄎ澹┓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fā)企業(yè)、零售經營點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嚴禁煙花爆竹經營者向群眾銷售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和內筒型組合煙花 。
第二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取得公安部門的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煙花爆竹運輸單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ㄒ唬┏羞\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ǘ{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ㄈ┪kU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ㄎ澹熁ū竦馁忎N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guī)格、數量;
?。熁ū竦漠a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ㄆ撸┻\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guī)格和數量。
第二十四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ㄈ┻\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ㄋ模熁ū竦难b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五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 3 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fā)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六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